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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發布己二酸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於2008年11月10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二酸(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7120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己二酸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做出初裁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於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二酸存在傾銷,中國國內己二酸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二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9年6月2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韓國、歐盟和美國的己二酸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09年6月2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韓國、歐盟和美國的己二酸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商務部提出書麵評論並附相關證據,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二酸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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